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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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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证据附件

证据1:香港政府驻京办代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澳门中信”)、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公司(下称“联合公司”)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求抗诉申请书》。

证据2:澳门中信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登记证》,和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证据3:中山中院2001年9月26日作出的(2001)中中执字第10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广东高院(1995)粤高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解封土地《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据4:2011年8月5日广东高院(2011)粤高法民一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以澳门中信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登记为理由,维持原审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决,并以避免讼累,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之后,对其后果作出处理裁决,不视为超出诉讼请求为理由,驳回了澳门中信的再审申请,广东高院经办法官对本案有违法裁决的嫌疑。

证据5:中山中院2005年3月22日作出的[(2003)中中法执指字2号字1-1号]《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执行金额只有48万元连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是上海康大。

证据6:中山中院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原执行案号:(2003)中中法执指字2号字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是上海康大。

证据7:2011年9月15日执行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1号]拍卖涉案332亩土地的《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

证据8:中山中院2008年6月4日作出的[(2003)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广东高院驳回了三乡发展公司所有诉讼请求;解封土地。因此,不存在拍卖《标的简介》所说的需要支付2592.4万元。

证据9:在2011年9月15日土地拍卖前,陈浩唯于2011年9月7日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的《报警回执》。

证据10:媒体报导神秘人以低价4.7元投得涉案332亩土地。之后证实为香港上市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388)全资控股的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雅居乐”)。

证据11:中山中院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中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涉案332土地使用权裁定给雅居乐,并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事实证明,不存在《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中所述拍卖标的土地存在睱疪问题。

证据12:2012年2月27日查档资料显示:被拍卖的332亩土地仍然登记在联合公司名下,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证据13: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接受港澳商人陈浩唯的委托,全权代表对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抗诉、申请再审的《公告》。

证据14:港澳商人陈浩唯致函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依法行政请求书》。

证据15:港澳商人陈浩唯致函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388)董事会主席陈卓林,建议为广大雅居乐股民利益着想,早日取回4.7亿元拍卖款的《公开建议书》。

证据16:港澳商人陈浩唯致香港证监会函。

证据17:港澳商人陈浩唯致函中山市人大主任薛晓峰,请求依法过问督促中山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陈浩唯的申诉、控告立案侦查,将违法违纪法官、社会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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