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港澳台人士、企业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决定接受港澳商人陈浩唯全权委托,代表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澳门中信”)、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公司”)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中中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对该案提请抗诉,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申请再审。
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本会认为,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1995年6月15日)一审判决前,被告澳门中信于1994年11月28日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登记证》,该《登记证》注明“该代表机构经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特发此证”。显而易见,澳门中信在一审判决前,已完成了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手续,应当视为有效。
在原审诉讼期间,澳门中信已分别向中山中院、广东高院提交上述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登记证》,作为证明其与原告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下称“上海康大”)签订的一系列《联合开发协议》,均应为有效。但是,原审法院一直都在回避这个事实,在认定事实方面从不提及过有上述《登记证》的存在。仍旧以“澳门中信是在澳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其未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就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活动”为理由,判决一系列《联合开发协议》合同无效。原审法院显属有意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有违法裁判之嫌疑。
上海康大的诉讼请求,只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一系列《联合开发协议》,并无其它请求。法院不告不理,原审不能以避免讼累为理由,对实体进行处理,作出裁决。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审判决合同无效,即使原审法院有权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处理,避免讼累。澳门中信与上海康大的《联合开发协议》,只签订联合开发其中300亩土地,其余142亩土地与联合开发无关。而原审判决却判了442亩土地全归上海康大享有,把与联合开发无关的142亩土地都判了,对吗?原审判决应当依法遵循“双方返还财产”的法律原则,判决澳门中信返还上海康大的投资款,442亩土地判归澳门中信享有。可见,原审判决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会已通过香港、澳门驻京办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抗诉申请书》,并报送港澳办备案。由于该案涉嫌前中山中院前副院长欧万洪为原告上海康大介绍律师、由前副院长候江(已退休)主审,该案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详细情况请浏览本会官方网站)。
涉案土地在另案中被违法执行拍卖:
我国法律规定,超过法定6个月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该案判决10年后,且该案判决已被裁定“终结执行”、“土地解封”的情况下,中山中院法官涉嫌依据广东高院(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在一宗另案被执行人为上海康大、执行金额只有48万元连逾期利息,执行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中,违法执行。法官涉嫌在没有其它相关法院委托下,私自以统筹协助上海法院执行为理由,且不顾案外人已提出执行异议,拍卖应当停止,并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的法律规定,在2011年9月15日违法执行,恶意低价、超标的进行拍卖。把市值超过10亿元的案外人名下332亩土地,以4.7亿元拍卖给神秘人。之后,证实神秘人是香港上市公司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383)全资控股的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雅居乐”)。
陈浩唯说,最可耻的是,法官涉嫌除了欺骗社会大众、媒体,还欺骗了中山市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工商部门多位领导为拍卖会见证,给社会大众、媒体错觉,以为该拍卖是合法、公平、公正的假象。
众所周知,该拍卖会背后一定存在巨大利益驱使,有不可告人的交易行为。如果中山中院法官涉嫌依法办事,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是不可能达到这种破釜沉舟的地步。
执行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还涉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多枚伪造公章进行诈骗。其中,中山市“阳光花地”发展商方敏的中山市天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伪造公章诈骗了1400多万元;广州的陈文波被诈骗了400多万元。
在土地拍卖前,陈浩唯已于2011年9月15日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陈浩唯还说,如果中山中院将拍卖款交给段新忠诈骗团伙,将造成将来拍卖款4.7亿元无法执行回转,神秘人雅居乐将陷入只有向中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的处境。据了解,陈浩唯已经向雅居乐发出《公开建议书》,建议为广大雅居乐股民利益着想,早日取回4.7亿元拍卖款。陈浩唯将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要求监督公安机关早日立案。陈浩唯还说,如近期土地得不到执行回转,极可能将上海法院、中山中院因违法执行作为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会为维护国家执政,维护司法公正,对有关案件进展的情况,将陆续在官方网站上公开,给广大港澳台人士、政法界人士、广大网民关注,和来函本会提出建议。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日期: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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