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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依法行政请求书

中山中院一宗金额48万元连逾期利息的执行案、法官涉嫌却违法以4.7亿元拍卖了案外人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土地、特请求贵局依法协助执行避免将来被申请10亿元以上国家赔偿

请求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华丰花园七区。法定代表人:陈浩唯,职务:董事长,电话:13112998888 13380886668。

请求人: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侨乐巷6号嘉乐大厦5楼B座。法定代表人:陈浩唯,职务:董事长,电话:13112998888 13380886668。

两请求人委托代理人:马永纯,男,北京市人,高院退休法官,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8号阳光都市二号楼2102室,职务: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www.gatmjwqzh.org北京办事处主任,电话:13911268706 010-65238322。

请求事项:

1、请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下称“贵局”)在协助执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将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和造成请求人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中山中院执行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证据1),原执行案号是:(2003)中中法执指第2号恢字1号(证据2)。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金额48万元连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是上海康大,联合公司并非被执行人。2011年,中山中院法官涉嫌(下称“法官涉嫌”)为了达到违法执行、公开拍卖涉案332亩土地的目的,法官涉嫌有意地将执行案号改为:[(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来欺骗社会大众,更欺骗了中山市多位领导为拍卖见证。

一宗金额48万元连逾期利息的执行案,法官涉嫌在没有得到其它相关法院的委托下,私自以统筹执行为理由,把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土地违法执行,进行低价超标的拍卖。众所周知,背后一定存在巨大利益驱使,有不可告人的交易行为。如果法官涉嫌依法办事,不存在违法违纪,是不可能达到这种破釜沉舟的地步。

况且,[(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的被执行人仍然是上海康大,法官涉嫌未经法定变更被执行人程序,就把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的332亩土地,进行恶意、超标的拍卖,法官涉嫌是违法执行。

鉴于该执行案[(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3号]涉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多枚“伪造公章”进行诈骗。在拍卖前,请求人已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证据3),同时,请求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法官涉嫌涉嫌违法违纪、参与段新忠诈骗团伙作案,恶意、超标的进行违法执行拍卖。请求人已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至今还未有最终处理结果。

一、被中山中院拍卖的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土地权属问题。

1、请求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公司”)是由请求人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澳门中信”)依法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证据4),独立法人。1992年6月,澳门中信根据当年中山市政府“先取得土地,后成立项目公司开发”的规定(证据5),与中山市三乡镇鸦岗管理区(现称鸦岗村)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合同书》(证据6),澳门中信总共支付了鸦岗村911.4万元(证据7),征得了鸦岗村“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

1993年1月18日,在鸦岗村同意下(证据8),澳门中信法人代表陈浩唯(见司法鉴定书,证据9)以工商预先核准的联合公司名义(见司法鉴定书,证据10)、备案的公章(证据11),与贵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据12),1993年2月26日,联合公司取得了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13)

2、1992年12月8日,澳门中信与上海康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澳门中信投入300亩土地,上海康大负责开发300亩土地建造商品房的总投资,计划投资人民币5.4亿元,第一期投资1.2亿元。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利润分成、违约责任做了相应的约定。同时,澳门中信与上海康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联合公司名下取得的442亩土地,其中300亩归联合公司所有。余下142亩归澳门中信所有,与联合开发项目无关(证据14)

3、1993年8月28日,上海康大向中山市工商局提交《请求批准成立“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报告》(见公证书,证据15)称:“因澳门中信与上海康大中外合资企业(联合公司)的审批手续在办理中,基于办理审批手续需时,请求给予支持先行批准由上海康大组成建立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康大”)”,该公司只负责对合资企业(联合公司)的地块进行服务、咨询、管理”。1993年9月9日,中山市工商局批准中山康大登记成立,颁发了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据16)

对此,1993年9月20日,上海康大作出《确认书》(见司法鉴定书,证据17),确认:“为将上海投资各方资金早日到位,我司于1993年9月9日变通成立的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号:28208763-3)。该公司与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土地权属无关,只负责对拟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土地证)进行服务、咨询、管理。该公司与项目公司为两个不同的企业”。

4、上海康大在履行《联合开发协议》过程中,连第一期投入1.2亿元都无法履行投资,还恶人先告状,1994年9月28日,上海康大以澳门中信违约为由,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1995年6月15日,中山中院(1994)中中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康大与澳门中信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无效,同时把联合公司名下的442亩土地使用权,判归上海康大享有。1998年10月2日,广东高院(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下称“156号判决”),维护原判。

5、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生效后,1998年12月8日,澳门中信与上海康大签订和解《协议书》(证据18),和解《协议书》报送广东高院、中山中院、贵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2001年4月15日,上海康大反悔,发出《通知书》(证据19),通知澳门中信终止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2001年4月18日,上海康大向中山中院申请执行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并请求将联合公司名下所有的442亩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过户到上海康大名下。

由于上海康大的申请执行,已超出法定除斥时效,对此,澳门中信、联合公司向中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2001年9月20日上海康大自知理亏,撤回了申请执行。中山中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2001)中中执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20),裁定“终结执行”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并“解封”涉案442亩土地使用权(证据21)

6、1994年至1999年期间,由于澳门中信与上海康大发生诉讼纠纷,联合公司中止了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手续。鉴于《联合开发协议》被二审判决无效,且上海康大在1999年6月8日作出《确认书》(证据22),确认退出组建联合公司。《确认书》确认:“取得“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的联合公司,由澳门中信负责组建和经营、盈亏自负,一切与上海康大无关”。因此,澳门中信在1993年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公司已经取得的证照基础上,改为与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公司组建联合公司。在经过三乡国土所、中山市建委部门和鸦岗村的确认(证据23),并报送中山市外经委、主管市长审查批准后,联合公司取得了一系列证照批文、《企业批准证书》(证据24)。最终在2000年6月获得工商登记成立(见公证书,证据25)。联合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开发涉案雅岗村“中心围”442亩土地,建造商品房。联合公司从1993年组建到2000年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完全有其连续性的法律因果关系。

7、基于上海康大在2002年10月30日的投诉(证据26),要求撤销联合公司。中山市外经委联同中山市工商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召开听证会。经各方研究后,中山市外经委于2002年12月4日书面答复上海康大(证据27),确认联合公司即是1993年取得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且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8、联合公司在组建期间取得的名下土地使用权,在公司成立后理所当然归其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变更股东,经外经委审查批准,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就是合法的,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合法财产。

经过公证的司法鉴定书(证据9-10)证实,2000年核准登记成立的联合公司名称、沿用的公章、法人代表陈浩唯签字,与1993年组建期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受让人名称、所盖公章、法人代表陈浩唯签字完全相符;在国土档案中,1993年1月3日联合公司向贵局申请征地、提交的《关于征地建商品房的报告》、《投资建设商品房的可行性报告》(证据28)上受让人所盖公章,以及涉案土地《红线图》(证据29)上受让人所盖公章,都是联合公司所盖的公章,这就足以证明,联合公司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铁证如山。

二、一宗只有48万元连逾期利息的执行案,法官涉嫌私自以统筹执行为理由,欺骗中山市多位领导为拍卖见证,拍卖了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土地。可见,是典型的恶意拍卖。

1、执行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第4号]的执行金额只有48万元连逾期利息,法官涉嫌在没有得到相关联的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区法院书面委托执行下,私自以统筹执行申请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棉纺织印染联合有限公司、朱家平、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等案件为理由,将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土地违法执行,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而且在《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证据30)中弄虚作假(声称拍卖标的土地存在睱疪,存在过户两次税费、可能要补偿农民、承担其它欠费等等)、虚构事实(三乡发展公司在广东高院已败诉,中山中院(2003)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7-4号(证据31)已裁定对土地解封,何来影响到土地交付使用、需要支付2592.4万元)、设定条件(可能涉及补偿农民损失、法院不清场交付使用),压低评估价进行拍卖。最可耻的是,法官涉嫌欺骗了中山市人大、检察机关、工商等多位市领导为拍卖见证,是典型的恶意拍卖。

2011年9月15日,在法官涉嫌违法黑箱操作下,造成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商住别墅土地,起拍价4.7亿元,竟然无人竞投,由神秘人(证据32)在毫无竞争对手下,以底价4.7亿元投得(现市值每亩超过350万元以上,只拍得每亩140多万元)。之后,证实神秘人是香港上市公司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383)全资控股的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雅居乐”)。

中山中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中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33),直接将涉案332土地使用权裁定过户给雅居乐,并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事实证明,该拍卖不存在《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中所述的土地存在睱疪问题,显而易见,法官涉嫌是恶意拍卖。

三、法官涉嫌依据“依法不予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执行”的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在另案中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执行。

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在1998年作出,我国法律规定,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案判决已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10多年,而且该案判决早在2001年已经被中山中院裁定“终结执行”、“土地解封”。且该判决在《物权法》生效前已作出,《物权法》规定对其不适用,法官涉嫌何来法律依据在另案中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我国法律允许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且执行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部门公示登记的为准。

四、上海高院认定,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土地并未转移,不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所有。可见,法官涉嫌违法执行,恶意进行拍卖。

1、上海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2月1日作出(1998)沪二中执字第302-304号裁定(证据34)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虽然系争土地使用权已经广东法院判归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所有,但在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实现该权利之前,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仍属于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

2、虽然上海二中院该生效裁定错误认定,土地属于中山康大所有,但不会造成请求人与中山康大有争议,因为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国土部门登记为准。况且,贵局对执行土地权属问题,在上海执行过程中,也明确发出通知函(证据35),认定土地权属于联合公司所有。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上海二中院生效裁定认定,上海高院已明确涉案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标的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所有。法官涉嫌于2011年9月15日强制执行拍卖联合公司名下的332亩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拍卖是无效的。

五、请求贵局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将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被拍卖的332亩土地至今仍然登记在联合公名下(证据36),贵局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现请求贵局在协助执行联合公司名下土地相关事项的变动中,严格依法行政,并考虑以下因素:

在中山中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中中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联合公司名下332亩土地使用权,还因其他诉讼案件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证据37)、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院(证据38)先后查封。

人民法院在没有其他法院委托执行下,无权解除其他法院的查封裁定。对于解除其他法院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贵局有充分法理依据,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何况,中山中院(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明确裁定和要求贵局代其他法院解封土地。如贵局违法行政,将其他法院查封期间的土地权属,变更过户给第三人,将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贵局作为国家的土地管理者和法定的土地登记、变更等事项的行政执法者,在没有得到人民法院依法全部解封,以及公安机关对请求人的刑事诈骗报案作出结果之前,应当拒绝将联合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到第三人名下。申请人请求贵局在行使国家赋予权力的同时,严格依法行政、协助执行。

对于法官涉嫌违法执行联合公司名下332亩土地,请求人将依法继续申诉、控告,直至撤销该拍卖行为、土地执行回转为止。谢谢!

此致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请求人: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请求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2月28日

报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陈耀光厅长

中山市人大主任薛晓峰

中山市市长陈茂辉中山市政法委书记鄧小兵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叶祥考

中山中级院院长潘墀

抄送:香港证监会

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陈卓林主席

注:除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股票代码:3383)董事会陈卓林主席外,所有《依法行政请求书》副本将另通过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转交,并且在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www.gatmjwqzh.org官方网站公开,让广大雅居乐股民关注。

点击链接:部分证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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