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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总会专栏 >> 雅居乐专栏 >> 陈浩唯致函雅居控股主席陈卓林的《公开建议书》
【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致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建议书 为广大雅居乐股民利益着想,建议早日取回4.7亿元拍卖款

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陈卓林主席:

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依法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代表是港澳商人陈浩唯。鉴于贵公司全资控股的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通过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拍卖,以人民币4.7亿元投得、我公司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名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1995)粤高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确认属被执行人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下称“上海康大”)享有、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中心围”的332亩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执行案涉及中山中院法官涉嫌违法执行,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以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多枚“伪造公章”进行特大刑事诈骗案。为维护我公司以及广大雅居乐股民的合法利益着想,我公司在此表明立场和向贵公司提出一些善意的建议如下:

一、贵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拍得的涉案332亩土地,涉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伪造公章”进行诈骗,我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鉴于该执行案[(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3号]涉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多枚“伪造公章”进行诈骗。我公司在拍卖前已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同时向广东高院、中山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和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我公司有足够理由相信,法官涉嫌涉嫌违法违纪、参与段新忠诈骗团伙作案,违法执行,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我公司已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一宗48万元连逾期利息的执行案,法官涉嫌却拍卖了案外人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土地,可见,法官涉嫌是违法执行,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该拍卖是无效的,贵公司存在执行回转风险。

中山中院执行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的执行金额只是48万元连逾期利息,原执行案号是:(2003)中中法执指第2号恢字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是上海康大。

广东高院156号民事判决在1998年作出,我国法律规定,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案判决已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10多年,而且该案判决早在2001年已被中山中院裁定“终结执行”、“土地解封”。法官涉嫌依据不予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判决,作为依据在另案中执行,把案外人我公司名下的332亩土地,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显而易见,法官涉嫌是违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我国法律允许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案[(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被执行人是上海康大,法官涉嫌未经过法定变更被执行人程序,就把案外人我公司名下的332亩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拍卖,法官涉嫌是违法执行。

况且,法官涉嫌是在没有得到相关联的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区法院书面委托执行下,私自声称以统筹执行申请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棉纺织印染联合有限公司、朱家平、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等案件为理由,将案外人我公司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土地违法执行,恶意、超标进行拍卖。而且在《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中弄虚作假((声称拍卖标的土地存在睱疪,存在过户两次税费、可能要补偿农民、承担其它欠费等等)、虚构事实(三乡发展公司在广东高院已败诉,中山中院(2003)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已裁定对土地解封,何来影响到土地交付使用、需要支付2592.4万元)、设定条件(可能涉及补偿农民损失、法院不清场交付使用),进行压低评估价,法官涉嫌简直是恶意拍卖。最可耻的是,法官涉嫌欺骗了中山市人大、检察机关、工商等多位市领导为拍卖见证,是典型的恶意拍卖。

2011年9月15日,在法官涉嫌违法黑箱操作下,造成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商住别墅土地,起拍价4.7亿元,竟然无人竞投,由贵公司在毫无竞争对手下,以底价4.7亿元投得(每亩140多万元)。

中山中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中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涉案332土地使用权裁定过户给贵公司,并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事实证明,该拍卖不存在《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中所述的土地存在睱疪问题,显而易见,法官涉嫌是恶意拍卖。

一宗金额只有48万元连逾期利息的执行案,法官涉嫌在没有其它相关法院委托下,私自以统筹执行为理由,把案外人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土地违法执行,进行低价拍卖。众所周知,背后一定存在巨大利益驱使,有不可告人的交易行为,该拍卖显然是违法、无效的。

三、请为广大雅居乐股民利益着想,建议贵公司早日向中山中院取回4.7亿元拍卖款,以免将来陷入向中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诉讼。

鉴于贵公司拍得的涉案332亩土地,存在法官涉嫌违法执行,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的行为,且涉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多枚“伪造公章”进行诈骗特大刑事案,我公司在拍卖前已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以及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该拍卖是无效的,存在执行回转风险。何况,我公司已通过香港、澳门驻京办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抗诉申请书》,继续申诉、控告。

对贵公司而言,贵公司拍得的涉案332亩土地,尚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至今仍然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如果中山中院将4.7亿元拍卖款交给段新忠诈骗团伙,贵公司将无法收回该拍卖款,贵公司将陷入向中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诉讼的处境,后果不堪设想。为广大雅居乐股民利益着想,现善意建议贵公司早日向中山中院取回拍卖款4.7亿元,以避免将来造成诉累,及导致广大雅居乐股民利益受损。

在商言商,如贵公司对我公司名下332亩土地使用权有兴趣,或找寻合作、互惠互利,可直接与我公司法人代表陈浩唯洽商,无需通过法院拍卖取得,避免将来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

谨祝

商安

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日期:2012年2月28日

联系电话:陈浩唯 13112998888 13380886668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阳光都市二号楼2102室

报送:香港证监会

注:《致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建议书》副本将通过香港政府驻粤办转交香港证监会,并且在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www.gatmjwqzh.org官方网站公开,让广大雅居乐股民关注。

证据附件(光盘)

证据一、在2011年9月15日土地拍卖前,我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的《报警回执》。

证据二、中山中院2005年3月22日作出的[(2003)中中法执指字2号字1-1号]《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是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执行金额只是48万元连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是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

证据三、中山中院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原执行案号:(2003)中中法执指字2号字1-1号,申请执行人是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是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

证据四、中山中院2001年9月26日作出的(2001)中中执字第10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广东高院(1995)粤高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解封土地《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据五、2011年9月15日拍卖涉案332亩土地的《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

证据六、媒体报导神秘人以低价4.7元投得涉案332亩土地。

证据七、中山中院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中中法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涉案332土地使用权裁定给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不存在《联合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中所述存在拍卖标的土地存在睱疪问题。

证据八、查档资料显示:涉案被拍卖的332亩土地仍然登记在联合公司名下,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证据九、致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请求书》连证据。

点击链接:部分证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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