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执行案[案号:(200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是段新忠利用被执行人“伪造公章”同意委托中山中院执行,超标拍卖他人名下土地的特大数亿元合同诈骗案,港澳商人陈浩唯有理由相信,中山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参与诈骗团伙作案,现已报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一宗超过申请执行法定除斥期限10多年,依法不予执行、已有生效裁定“终结执行”的广东高院156号案件判决的标的物土地,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声称统筹执行协助上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竟然在没有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书面委托执行下,把不属于生效上海案件判决交付的特定物,即陈浩唯澳门中信公司投资的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332亩土地,违法进行拍卖。
如果说中山中院执行法官没有参与诈骗团伙作案,那么,上海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作出生效裁定,明确上海高院已认定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标的物土地,不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所有。对此,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应当予以尊重认可,在执行审查过程中,如认为该生效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也应当依法报上级广东高院处理;上级广东高院不能处理的,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司法解释。
在上海二中院没有委托执行、在相同的上海执行案、相同的申请执行人、相同的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下,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声称统筹协助执行,改为依据不予执行的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委托中山市三家拍卖行将该案标的物土地,予以执行拍卖,显然是违法的。
如果说中山中院执行法官没有参与诈骗团伙作案,怎会在拍卖标书中故弄玄虚(声称拍卖标的土地,存在睱疪,存在过户两次税费、补偿农民、其它欠费等)、虚构事实(广东高院已判决三乡发展公司败诉,何来需要支付2592.4万元)、设定条件(法院不清场交付使用。注:只要法院作出裁定确权,国土部门变更土地权属,根本不存在法院清场问题)进行评估、拍卖,造成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商住别墅土地,起拍价4.7亿元,竟然会无人竞投。让神秘人以4.7亿元底价拍得(现市值每亩超过350万元,只拍得每亩140多万元)。
据了解,神秘人是香港上市公司雅居乐全资附属公司中山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雅居乐陈氏家族为涉案土地鸦岗村人,当然可接受不清场交付使用。中山中院执行法官故弄玄虚、设定条件,还利用中山市人大、检察机关、工商部门等领导进行监现场监督拍卖,显示拍卖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假象。事实上,执行法官在当日拍卖中,隐瞒了在拍卖之前,陈浩唯已经代表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澳门中信公司、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应当中止拍卖的事实。
可见,中山中院执行法官的具体行为,是有意、有计划、有目的造成神秘人在没有竞争对手下,以底价拍得土地。明显是恶意拍卖!
况且,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在明知道异议人已报案,为何不同意将案件移交公安处理;为何在听证会前后都坚决不让异议人查阅执行档案资料;在明知道段新忠利用“伪造公章”书面法院委托拍卖土地,涉及刑事犯罪,为何不同意异议人的申请,将涉案“伪造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在明知道拍卖的土地涉及刑事犯罪、与拍卖交易有利害关系,且明知道异议人在拍卖前已报公安处理、已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先刑事后民事规定,为何不依法中止拍卖。因此,港澳商人陈浩唯有理由相信,中山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参与诈骗团伙作案。
暂且不说依据“伪造公章”委托同意拍卖是无效的,和有理由相信,中山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参与诈骗团伙作案。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限的,依法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查封、执行的应当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且执行、查封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国土部门公示登记为准,无权对实体进行审查。那么,中山中院执行法官为什么可以随个人意愿恢复执行“依法不予执行”案件的判决?可以随个人意愿变更“被执行人”执行主体?可以随个人意愿公开拍卖非被执行人(他人)名下的土地?显然是知法犯法,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枉法执行。
2011年10月27日,中山中院执行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作出(2011)中中法执字第33号、35号、36号《执行裁定书》以“涉案土地使用权1993年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注册成立”的莫须有理由,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剥夺了异议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中山中院执行法官为了让违法拍卖成交成为事实,无法执行回转,让神秘人早日取得成交确认裁定,在2011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七点多(已下班),在异议人已告知星期一早上去取,执行法官还亲自开车1小时送《执行裁定书》到代理律师手上签收,让《执行裁定书》生效。如果中山中院执行法官是依法办事,不存在黑箱作业、违法违纪的问题,是不可能达到这种破釜沉舟的地步。
经司法鉴定证实,2000年核准登记成立的联合公司名称、沿用的公章、法人代表陈浩唯签字,与1993年组建期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受让人名称、所盖公章、法人代表陈浩唯签字相符;同时,与中府国用(出)第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档案中的受让人名称、所盖公章、法人代表陈浩唯签字全部相符;特别是1993年1月3日向中山国土局申请征地、提交的《关于征地建商品房的报告》、《投资建设商品房的可行性报告》上申请人所盖公章,以及国土档案中涉案土地《红线图》上土地权利人(受让人)所盖公章,都是联合公司所盖的公章,这就足以证明,联合公司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不存在只是名称相信的两个不同主体。
对此,陈浩唯不服,已于2011年11月14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办向中山中院转交《民事起诉状》,提起诉讼。陈浩唯现将中山中院的一系列《执行裁定书》、以及向中山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等,陆续在网上公开,让中山市、上级领导、社会大众、媒体知道事情真相,知道中山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司法腐败、裁决不公,违法执行的具体行为,让大众予以关注、监督。
港澳商人:陈浩唯
日期:2011年11月26日
点击链接:拍卖涉案土地公告、标的简介
点击链接:媒体报道神秘人以低价4.7亿元投得涉案332亩土地
点击链接:陈浩唯公安报案回执
点击链接:土地拍卖异议专栏
点击链接:中国法学专家《法律意见书》
联系电话:13112998888 13380886668 陈浩唯
Email:chanhowa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