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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总会专栏 >> 国家赔偿请求案专栏 >> 请求上海高院澄清是否有委托拍卖土地的事实
【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请求上海高院公开澄清是否存在2011年9月15日 委托中山中院执行公开拍卖332亩涉案土地的事实

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代院长:

事因中山中院2011年9月15日声称接受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等法院委托,在执行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执行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金额只有48万元连过期利息中,依据广东高院156号判决为理由,进行以底价4.7亿元拍卖了价值13.28亿元(暂定每亩450万元计)案外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332亩涉案土地使用权。

鉴于中山中院2011年9月15日拍卖332亩涉案土地的依据1998年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已超过申请执行法定除斥期限,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中山中院2001年9月26日(2001)中中执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终结执行、土地解封”。至此,该案判决的执行力,己经实际性终结,以后再也不得恢复。终结执行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的程序,再也不得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再也不得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再也不得强制性保护生效判决,赋予权利人的权利。可见,中山中院以该案判决为依据,执行拍卖332亩涉案土地,显然是枉法执行。

鉴于广东高院对请求人枉法执行的申控不作为,请求人被迫依法在二年内向最高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请求确认中山中院2011年9月15日拍卖请求人名下332亩涉案土地的具体行为违法,并依法执行回转请求人名下332亩土地使用权或进行土地置换;或依法决定由赔偿义务人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13.28亿元(暂定每亩人民币450万元计)给请求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指定、请求人认可,有资质的中山市评估所的评估价,或协商赔偿金额为准。

最近,请求人法人代表陈浩唯获得证实,中山中院在当天拍卖中说,是受到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委托,拍卖332亩涉案土地,中山的媒体报刊也是这样报导。请求人认为,中山中院在拍卖会上声称受到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委托,拍卖332亩涉案土地,极可能存在有假,是中山中院执行法官腐败问题。因此,请求人现请求上海高院在2013年11月15日之前书面答复请求人,或在官网上公开、澄清事实经过,是否真的存在上海高院、上述上海法院委托中山中院拍卖332亩涉案土地的事实,以免上海高院、上述上海法院声誉受损。

如果在2013年11月15日之前请求人得不到回应,请求人被迫于无奈,将视为上海高院、上述上海法院已经默认该事实。请求人将向最高院提起申请,在国家赔偿请求中增加上海高院为赔偿义务人,与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共同承担国家赔偿人民币13.28亿元(暂定每亩人民币450万元计)。

港商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委托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www.gatmjwqzh.org在网上发布,网民已经十分关注。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委托中山中院在2011年9月15日拍卖332亩涉案土地,那么,上海高院、上述上海法院对中山中院执行法官腐败行为,不要包庇,有责任、有义务在官网上、向媒体公开澄清事实,划清界线,对上海、社会大众有个交代,以免影响上海高院、上述上海法院的声誉。谢谢!

请求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10月30日

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张建南纪检组长、上海市委韩正书记、上海市人大殷一璀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汪呜强纪检组长、上海市纪委杨晓渡书记、上海一中院陈立斌院长、上海二中院王信芳院长、上海浦东法院郭俭院长、上海黄浦法院许伟基院长

点击链接: 港商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

点击链接:港商陈浩唯对中山中院官网的回复作出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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