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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总会专栏 >> 国家赔偿请求案专栏 >> 港商陈浩唯对中山中院官网的回复作出的反驳
【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港商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 对于中山中院在官方网上的回应,陈浩唯作出反驳

2013年10月10日,中山中院在官方网上的回应,完全回避了执行法官在拍卖会上声称受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委托拍卖332亩涉案土地,事后又声称在执行过程中,上海法院已委托的事实,显然心中有鬼,该拍卖有假。鉴于执行法官在拍卖会上公开声称受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委托拍卖332亩涉案土地,陈浩唯已决定委托律师向最高院申请增加上海高院作为国家赔偿一案,共同赔偿人民币13.28亿元的赔偿义务人。陈浩唯希望在向最高院提交申请之前,中山中院领导能够公开明确答复,是否在拍卖之前,已经得到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委托拍卖332亩涉案土地?以免将来在最高院审查申请国家赔偿13.28亿元一案时,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否认有委托中山中院拍卖332亩涉案土地一事,要求中山中院纠正错误,执行回转涉案土地。如果中山中院领导还继续包庇违法乱纪法官,到时,将无颜面对中山所有法官,以及负责监督见证拍卖的市人大、政协、公、检、法等单位领导。

一、中山中院主管执行副院长侯江、执行法官梁家伟伪造法律文书,进行枉法裁判、枉法执行查封332亩涉案土地,证据确凿。

在上海一中院、申请人上海外经公司于2002年己经向中山中院撤回委托执行下(证据1),2005年5月17日,中山中院执行法官梁家伟,私自在一张连申请人上海外经公司名称都没有、公章都没盖的《请求恢复案件执行的申请》(证据2)右上角写上“经查阅案卷,拟同意恢复。请领导审批。”;2005年5月18日,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侯江在《请求恢复案件执行的申请》右上角批示“同意”。随后就作出(1998)中中法执委恢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3),查封了联合公司332亩涉案土地。对此,陈浩唯认为,主管执行副院长侯江、执行法官梁家伟的具体行为,已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枉法执行罪的行为。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二、中山中院的拍卖存在官商勾结、人为操纵拍卖价,是无效的。

在拍卖会上,举8号牌投得332亩涉案土地是雅居乐全资公司中山雅城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法人代表吴小平(证据4),雅居乐在拍卖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前法人代表段新忠签订合作合同,由雅居乐对拍卖提供法律服务,332亩涉案土地拍卖款超过2.5亿元部分,要全部返还给雅居乐。但由于在拍卖后返还2.2亿元拍卖款问题上,段新忠与雅居乐出现争议,雅居乐以中山雅城公司名义向广东高院起诉上海康大,提起合作纠纷诉讼,案号:(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证据5),并查封了拍卖款2.2亿元。案件至今还未结案。

由于拍卖《标的简介》中规定,拍卖必须有两个竞投人。在拍卖会上,除了吴小平作为竞投人外,另外一个竞投人坐在一边看,眼光光看着吴小平举8号牌以底价4.7亿元投得332亩涉案土地。开国际玩笑,另外一个竞投人交了3000万元保证金,连拍卖底价都不举手应投,明显该拍卖会是官商勾结、虚假拍卖,过过场而已。

如果是光明正大的拍卖,为何在拍卖后,中山中院不敢公开吴小平身份,对所有媒体均以神秘人称呼,显而易见,该拍卖有假。

根据拍卖《标的简介》中“法院对裁定过户对象仅限于买受人且登记竞买人名称一致,拍卖人及法院不予变更或增减”的规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明明是中山雅城公司法人代表吴小平举8号牌拍得332亩涉案土地。为何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山中院的《裁定书》、《协助通知书》(证据6)上,买受人会变成中山雅建公司。其中原因必须纪检、检察部门深入调查,才知真相。执行法官简直当负责监督见证拍卖的市人大、政协、公、检、法等单位领导是傻瓜,被利用。

三、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在官方网上的回应 ,回避了广东高院156号判决,赋予给权利人上海康大的权利,己经实际性终结,法院再也不得以强制力,强制该案判决的义务人履行义务。

陈浩唯认为,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在官方网上的回应 ,回避了作为执行拍卖依据的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已超过申请执行除斥期限,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已有生效《裁定书》对广东高院156号判决,裁定终结执行、土地解封(证据7);上海康大与澳门中信在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后,已达成签订和解《协议书》,双方返还财产,土地权属与上海康大无关,和解《协议书》已报送广东高院、中山中院备案(证据8)。对此,上海康大作出《确认书》(证据9)确认,取得442亩涉案土地的联合公司由澳门中信负责组建,与上海康大无关。

至此,我国法律规定,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执行力,己经实际性终结,法院再也不得以强制力,强制该案判决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法院再也不得强制性保护该案判决,赋予给权利人上海康大的权利。

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将涉案土地判归上海康大享有,但是,享有并不代表上海康大已经实际取得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处分权。在上海康大实现该权利、依法在法院协助执行下,到国土部门办理好变更涉案土地权属登记之前,该涉案土地权属并未转移,仍属于公示登记权利人联合公司所有。同时,陈浩唯质疑执行法官是否懂法,《物权法》在2007年才施行,连陈浩唯稍懂法律都知道,《物权法》规定不适用于1998年的广东高院156号判决,何况是中院的执行法官。显而易见,执行法官对其枉法拍卖涉案土地的行为,已经穷途末路,无法律依据可讲,只能胡说八道张着眼睛说瞎话,以《物权法》规定,蒙骗不懂法的人。

四、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已经穷途末路,无法律依据可讲,在官方网上,利用最高院名义,狐假虎威,以达到自己推卸枉法执行的责任。

联合公司因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对中山中院一审维持原判,违法处分了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442亩土地,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受理。联合公司改为向广东高院请求确认广东高院156号判决违法,申请国家赔偿6亿元。

对于联合公司申请6亿元国家赔偿,广东高院不予立案。联合公司向最高院请求复议,最高院经复议后,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08)确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书》(证据10)认定:“复议请求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的意见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关于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称的由来、演变过程以及对涉案土地的权属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并请求审查”,驳回联合公司请求广东高院确认违法,请求国家赔偿6亿元的申请。

可见,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在2013年10月10日官方网上所声称“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浩唯提出确认我院查封及执行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权违法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该案已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以及声称“但陈浩唯认为,我院违法行使职权,违法查封、执行其土地使用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提出确认我院查封及执行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违法的申请,要求我院国家赔偿人民币1.1亿元。2007年4月11日、2008年3月31日,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驳回陈浩唯确认申请的裁定。陈浩唯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确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书,决定对陈浩唯的申请不予受理。至此,该案已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完全与事实不符。

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在官方网上所说与最高院复议决定的内容事实,简直是两回事,两个法律关系。执行法官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执行法官连最高院(2008)确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内容都没看,就张冠李戴、张开眼睛说瞎话,利用最高院名义狐假虎威,以达到自己推卸枉法执行的责任。执行法官的胡说八道,更令到以诚信为本的我国执法机关,中山中院的官方网,失信于民。

证据10:

陈浩唯认为,对中山中院拍卖涉案土地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枉法执行,任何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在网上下载陈浩唯的申控内容、证据附件(证据11),以及《国家赔偿请求书》、证据附件(证据12),进行审查,就可以认定证据确凿充分,执行法官是枉法执行。

作为现职中山中院领导,不要再玩躲貓貓,知错就应当改,可以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由自己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撤销该拍卖行为、纠正错误,执行回转涉案土地,才是正路。现今,在证据确凿充分下,中山中院领导仍然包庇违法乱纪法官,将令到所有中山法官、当日负责监督见证拍卖的市人大、政协、公、检、法等单位领导蒙羞,也无法面对国家、党组织、社会大众市民交代。同时,陈浩唯一定坚持申控到底,坚决将违法乱纪法官绳之以法,恳请中山中院领导三思。

陈浩唯作为合法登记注册的www.gatmjwqzh.org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现届会长,对自己在国内的投资,受到非法侵害,当然坚持依法、讲法、守法维权。亦坚信中国是有法律的,欢迎执行法官与其讲法,事情才能真相大白。虽然中国法治必须有个过程,但司法公正大门,正在慢慢地被打开。陈浩唯相信,在网上媒体言论监督压力下,不久将来国家纪检、检察部门会对中山中院执行法官的拍卖行为,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枉法执行立案侦查,对社会大众有个交代。而陈浩唯亦一定坚持到底,将违法乱纪的法官绳之以法,重塑中国、特别是中山司法公正的形象。

日期:2013年10月13日

报送:最高院周强院长、上海高院崔亚东代院长、广东高院郑鄂院长、中山人大主任薛晓峰、中山市李茂辉市长、中山中院潘墀院长、中山市检察院叶祥考院长、中山纪委书记李君能。

下载链接: 港商陈浩唯对中山中院官网的回复作出的反驳的证据附件

下载链接: 港商陈浩唯悬红人民币500万元反腐败证据附件(证据十一)

下载链接: 《国家赔偿请求书》及证据附件(证据十二)

媒体链接: 国内外媒体对港商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的报导

中山中院在官网上的回应

E-mail: gatmjwqzh@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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