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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总会专栏 >> 总会公告 >> 港商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
【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港商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 陈浩唯支持国家反腐败,公开悬红人民币500万元风险代理 对中山中院、上海法院法官违法执行,进行申控、绳之以法

致北京、上海、广东各界人仕、律师团队的公开信:

为支持国家反腐败,守法维权,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首席法律顾问白习斌律师,接受港商陈浩唯投资的联合公司代理委托(证据1),向最高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请求确认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国家赔偿13.28亿元(暂定)一案。有关《国家赔偿请求书》及证据附件(证据2),现已在www.gatmjwqzh.org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网上公开。

根据《国家赔偿请求书》内容显示:1998年,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后,当事人澳门中信与上海康大签订和解《协议书》(证据3),对该案判决作出处理,双方返还财产。和解《协议书》报送广东高院、中山中院备案;同时,上海康大作出《确认书》(证据4),确认442亩涉案土地与其无关;已有生效的中山中院《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判决裁定:“终结执行、土地解封” (证据5);该案判决已超出申请执行除斥期间,已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得受理、也不能强制执行。

至此,我国法律规定,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执行力,己经实际性终结,法院再也不得以强制力,强制该案判决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法院再也不得强制性保护该案判决,赋予给权利人上海康大的权利。

在上海执行过程中,上海高院指令上海二中院作出(1998)沪二中执字第302-304号《裁定书》(证据6)裁定:“虽然系争土地使用权已经广东法院判归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所有,但在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实现该权利之前(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登记),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以涉案土地不属于上海康大所有,解封了332亩涉案土地。

但是,中山中院在协助执行一宗上海康大48万元连利息的执行案中,案号:(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证据7),声称受上海法院委托,依据广东高院156号判决为理由,在案外人联合公司、澳门中信、中山康大三家公司已经对法院拍卖332亩涉案土地,提出执行异议(证据8)下,2011年9月15日,中山中院如期举行拍卖会(证据9),对联合公司332亩涉案土地,进行强制性执行拍卖。

为何中山中院、上海高院同样适用中国法律,但对涉案土地权利人的裁决是相互矛盾的,到底谁对谁错!恳请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9月15日,中山中院邀请了市人大、政协、公、检、法等单位领导见证拍卖,以示公正。但在拍卖会上,该案执行法官除隐瞒了联合公司、澳门中信、中山康大三家公司在拍卖前,已经对拍卖332亩涉案土地,提出执行异议外,还隐瞒了在拍卖前,陈浩唯已经对上海康大前法人代表段新忠,利用伪造上海康大的公章委托中山中院法院拍卖;利用伪造上海康大、中山康大、上海康达公司的公章与上海棉纺印公司签订《协议书》(证据10),以涉案土地为段新忠的海南国泰公司抵债8000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据11)的事实。

本来,在程序上,有人对拍卖提出执行异议,该案执行法官理应先行中止拍卖、函告委托方上海法院,并要求对联合公司、澳门中信、中山康大三家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拍卖,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但是,2011年9月15日,该案执行法官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破釜沉舟,不顾一切如期在违法拍卖联合公司332亩涉案土地,由神秘人(证据12)以底价人民币4.7亿元拍得。之后证实神秘人为香港上市公司3383雅居乐在国内的全资公司(以下称雅居乐)。

根据公示的买受人照片(证据13),明明是中山雅城公司(雅居乐国内全资公司之一)法人代表(证据14)吴小平举8号牌拍得332亩涉案土地。但为何在拍卖当日中山中院不敢公开其身份,所有媒体均以神秘人称呼,连党报中山日报都反常在第二天早上10时左右才有报纸出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中山雅城公司吴小平举牌拍得涉案土地后,为何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据15)上,买受人会变成中山雅建公司。种种迹象显示,该拍卖有人为操纵的行为。

拍卖《标的简介》(证据16)法院对裁定过户对象仅限于买受人且登记竞买人名称一致,拍卖人及法院不予变更或增减”规定,中山雅建公司、中山雅城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为何中山雅城公司吴小平举8号牌拍得332亩涉案土地,该案执行法官、拍卖行会在当天对中山雅建公司作出确认裁定书,确认是由其投得;中山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17),将332亩涉案土地过户到中山雅建公司名下。可见,拍卖显然有假,该案执行法官、拍卖行都存在违法乱纪问题,且涉嫌有人将竞买人掉换包的行为。

在拍卖会上,只有二位竞买人竞投,一个举8牌应接底价、另一个交了人民币3000万元拍卖保证金,连底价都不举牌应接,坐在旁边看,明眼人一看,都知道该拍卖是作假,过过场。难道说作为见证人的市人大、政协、公、检、法等单位领导,都看不出是人为操纵拍卖、作假吗!!!拍卖《标的简介》规定:竞买人少于两人不得举行拍卖。中山雅建公司、中山雅城公司都是雅居乐在国内全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该拍卖显失公平、诚信原则,是无效的。

据了解,在拍卖之前,举8号牌竞买人吴小平的中山雅城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前法人代表段新忠签订合作合同,操纵拍卖价,约定:中山雅城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办理拍卖事宜,拍卖所得款超出人民币2.5亿元部分,全部返还给中山雅城公司。但由于对拍卖后返还2.2亿多元拍卖款问题,段新忠与雅居乐出现争议,中山雅城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合作纠纷诉讼,案号:(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证据18),并查封了拍卖款2.2亿元。案件至今还未结案。显而易见,中山中院的拍卖存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操纵拍卖价。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中山雅建公司、中山雅城公司都是雅居乐在国内全资公司,有利益关系。不论吴小平是代表谁投得332亩涉案土地。都存在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该拍卖是无效的。

在拍卖会后,该案执行法官王瑄通知召开听证会时说,只有北京嘉和所、上海外经公司、上海棉纺印公司三家公司申请执行拍卖332亩涉案土地(证据19)。但是,在2011年10月9日听证会中,却增加了朱家平和上海恒业所也作为申请执行人,参与了听证程序。显而易见,中山中院是在举行拍卖会之后,才到处找人认帐。

2011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4点多,该案执行法官通知陈浩唯去取《执行裁定书》。陈浩唯告知会在星期一去取,但该案执行法官为了雅居乐早日取得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在2011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七点多(已下班),该案执行法官开车1小时到代理律师处,由代理律师签收《执行裁定书》,让《执行裁定书》生效。

可见,该案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太明显了,如果依法办事,不存在黑箱作业、违法乱纪的问题,是不可能达到这种破釜沉舟的地步。

2003年1月24日,中山中院(2002)中中执字第283-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20)认定:“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权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是1993年9月9日经中山市工商局核准的由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联合成立的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康大),该公司已于1997年10月12日被中山市工商局吊销并收回了营业执照”,中山中院有意张冠李戴,将涉案土地认定为1997年10月12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山康大所有,驳回联合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同日,中山中院(2002)中中执字第283-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21),分割了联合公司110亩涉案土地给鸦岗村,为上海康大抵债1500万元。

但是,2011 年10月9日,中山康大在听证会上明确表示,涉案土地权属与其无关,是联合公司所有。于是中山中院改为作出(2011)中中法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证据22)(第6页)认定:“…涉案土地1993年登记权利人名称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注册成立,并非澳门中信投资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公司于2005年5月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两者毫无关系,只是重名而已”,以涉案土地权利人一直未成立,与联合公司两者毫无关系,只是重名而已为理由,驳回联合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可见,中山中院执行法官在(2003)第283-1号、第283-2号《民事裁定书》、(2011)第33号《执行裁定书》,前后二次执行过程中,对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是随着该案执行法官的个人意愿,张开眼睛说瞎话,说谁就是谁的,对涉案土地权利人的认定,自相矛盾。

但足以证明,中山中院该案执行法官已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有关枉法裁判罪、枉法执行罪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更明显违法的是,2005年5月17日,中山中院执行法官梁家伟在上海一中院己经撤回委托执行下,私自在一张连申请人上海外经公司名称都没有、公章都没盖的《请求恢复案件执行的申请》(证据23)右上角写上“经查阅案卷,拟同意恢复。请领导审批。”;2005年5月18日,当年中山中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侯江在《请求恢复案件执行的申请》右上角批示“同意”,并作出(1998)中中法执委恢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24),违法查封了联合公司332亩涉案土地。陈浩唯认为,当年中山中院主管执行副院长侯江、执行法官梁家伟法官的具体行为,已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枉法执行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2011年9月15日,中山中院的拍卖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拍卖显失公平、诚信原则,违反我国《拍卖法》规定,该拍卖应当是无效的。显然该案执行法官是违法执行,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

陈浩唯认为,在中山市投资,对于司法不公正问题,政府对港商投资毫无保障,投诉无门,简直令人有赶人走的感觉。因此,陈浩唯决定委托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在网上、通过国内外媒体,悬红人民币500万元反腐败,为实现中国、特别是中山市司法公正,出一份推动力。并公开征求在北京、上海、广东有背景能力人士、律师团队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有关法官违法执行腐败行为,依法向法院纪检组、有关检察、纪检部门进行申控、将违法乱纪的法官,绳之以法。

陈浩唯公开承诺,在将有关违法乱纪的法官绳之以法,执行回转公司被违法执行的土地后,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的人士、律师团队将独得或按平均分配获得上述悬红人民币500万元。

陈浩唯欢迎各界人士、律师团队直接电话13112998888联系,或邮电(chanhowai@126.com)信箱,对《国家赔偿请求书》内容涉及有关法官违法执行的行为,发表自己的看法及宝贵处理意见,及与陈浩唯协商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公告人:陈浩唯

日期:2013年9月27日

下载链接: 港商陈浩唯悬红人民币500万元反腐败证据附件

下载链接: 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赔偿13.28亿元《国家赔偿请求书》及证据附件

点击链接: 港商陈浩唯对中山中院官网的回复作出的反驳

陈浩唯新浪微博请转发 微博地址:http://weibo.com/571133288(2013.11.24日更新)

媒体链接: 国内外媒体对港商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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