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唯请求广东高院郑鄂院长严格执法、不要空谈 谁来保护外商在国内投资的合法权益
2011年9月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各大报刊刊登公告,声称受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黄埔法院、上海浦东法院委托,依据广东高院(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判决(简称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在2011年9月15日公开拍卖案外人陈浩唯的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公司)名下涉案332亩土地使用权,由香港上市公司雅居乐全资国内公司以底价4.7亿元拍得市值超过10亿元的涉案332亩土地。对此,陈浩唯有足够证据,该拍卖存在枉法裁判、枉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行为。背后涉及官商勾结、违法操纵拍卖,法官违法乱纪,法院腐败问题。对此,陈浩唯悬红500万元对法院反腐败,并且将包括中山中院、上海法院向最高院提起请求确认违法执行拍卖涉案332亩土地,申请国家赔偿13.28亿元(有关详情浏览www.gatmjwqzh.org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网站)。
基于广东高院对陈浩唯提起的执行申诉不作为,转交中山中院自己处理了事。2013年6月30日,陈浩唯依法以联合公司名义对中山中院(1994)中中经初字第71号判决,违法处分了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442亩土地使用权;广东高院156号判决错误维持原判,向广东高院提交《民事诉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陈浩唯亦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办向广东高院,转交联合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状》。2013年7月9日,陈浩唯委托了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首席法律顾问白习斌律师作为代理人,对联合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状》作出修改,并提交给广东高院立案庭。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规定,联合公司向广东高院提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状》,已经四个多月,广东高院立案庭通知需要补充的材料,联合公司已经补给立案庭,但是,广东高院立案庭缘何至今还没有通知联合公司是否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中山中院第71号判决,违法处分了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442亩土地,是前中山中院副院长欧万洪勾结律师办案判决的,有当事人录音为证,证据确凿。最高院周强院长已经三申四令,法院要严格执法、讲法,有错案依法纠正,广东高院本应当遵从,不能因该判决是通过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维持原判的,立案庭就对联合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不讲法,不理不睬。
法院是讲法的地方,陈浩唯现已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办转交专函给广东高院郑鄂院长讲法,请求依职权责令立案庭,对陈浩唯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要不理不睬,严格执法,作出答复或回应。不要使外商觉得在广东投资,司法腐败、有钱的就有保护伞,官商勾结、无理打赢官司。特别是中山市,法院腐败、市政府不作为,对外商毫无保障,投资环境十分恶劣,简直有被人坑走的感觉!
陈浩唯一直坚信中国是有法律的,依法、守法维权。如果中国存在广东高院、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黄埔法院、上海浦东法院这么多法院法官都不讲法,请问中央领导人,怎样实现中国梦!还有谁敢来中国投资,谁来保护外商在国内投资的合法权益。
陈浩唯现公开在网上,恳请社会大众、媒体关注,监督广东高院郑鄂院长作为,不要整天空谈广东司法公正,责令立案庭法官讲法,严格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陈浩唯联合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规定的,依法受理立案;不予受理的,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书》,不要剥夺了陈浩唯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最高院上诉的权利。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2013年11月22日
证据一:
证据二:
点击链接: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状》
证据三:
证据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