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澳门)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
联营合同及土地纠纷案
联营合同及土地纠纷案
论 证 结 论
澳门中信和上海康大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性质上属于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且带有公司设立合同的性质,澳门中信在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时,虽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并不能就此认定《联合开发协议》无效;澳门中信在联合公司设立前,以联合公司的名义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等行为,属于公司设立中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登记在联合公司名下的442亩土地使用权,在联合公司设立期间,属于澳门中信和上海康大的合伙财产,在联合公司成立后,应归属于联合公司,本案一、二审判决将联合公司土地使用权判归上海康大享有,存在问题;2001年4月18日在上海康大申请强制执行156号判决时,该判决已过执行时效,上海康大以该判决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存在问题;在《物权法》施行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视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但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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