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院一宗执行金额48万元连利息的执行案:(2003)中中法执指第2号恢字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下称“上海康大”)。在没有经过法定变更被执行人程序,法官涉嫌违法、严重超标的查封了案外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公司”)名下332亩土地。
法官涉嫌在执行过程中,有意地在2011年将执行案号改为:[(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声称执行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1995)粤高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下称156号判决“),确认属被执行人上海康大享有、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中心围”的332亩土地。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判决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广东高院156号判决是在1998年作出,该案判决已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10多年,而且该案判决早在2001年已被中山中院裁定“终结执行、土地解封”。
法官涉嫌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执行”、“土地解封”的案件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在另案中把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的332亩土地,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显而易见,是违法执行。
2011年9月15日,中山中院举行拍卖会,在法官涉嫌操纵和违法黑箱操作下,造成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商住别墅土地,起拍价4.7亿元,竟然无人竞投,由神秘人在毫无竞争对手下,以底价4.7亿元投得(现市值每亩超过350万元以上,只拍得每亩140多万元)。之后,证实神秘人是香港上市公司雅居乐地产(股票代码:3383)全资控股的中山市雅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雅居乐”)。
最可耻的是,法官涉嫌除了欺骗社会大众、媒体,还欺骗了中山市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工商部门多位领导为拍卖会见证,造成社会大众、媒体错觉,认为该拍卖会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假象。
拍卖过程中,法官涉嫌在拍卖《标的简介》中弄虚作假(声称拍卖标的土地存在睱疪,存在过户两次税费、可能要补偿农民、承担其它欠费等等)、虚构事实(三乡发展公司在广东高院已败诉,中山中院已裁定对土地解封,何来影响土地交付使用、需要支付2592.4万元)、设定条件(可能涉及补偿农民损失、法院不清场交付使用)来压低评估价,进行违法执行,恶意、超标的进行拍卖。
中山中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涉案332亩土地裁定过户给雅居乐,并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事实证明,该拍卖不存在拍卖《标的简介》中所述的土地存在睱疪问题。
该执行案[(201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涉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多枚“伪造公章”进行诈骗。其中。中山市“阳光花地”发展商方敏的中山市天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伪造公章”诈骗了1400多万元;广州的陈文波被诈骗了400多万元。
一宗金额只有48万元连利息的执行案,法官涉嫌在没有得到上海相关联的法院委托下,私自以统筹协助上海多宗执行案为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违法以4.7亿元进行低价、超标的拍卖了案外人联合公司名下市值超过10亿元的土地。显而易见,背后一定存在巨大利益的驱使,有不可告人的交易行为。如果法官涉嫌依法办事,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是不可能达到这种破釜沉舟的地步。
况且,法官涉嫌在明知道联合公司已报案,为何不同意将案件移交公安处理;为何在听证会前后都坚决不让联合公司查阅执行档案资料;在明知道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多枚伪造公章进行诈骗,涉及刑事犯罪,为何不同意联合公司的申请,将涉案伪造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在明知道拍卖的332亩土地涉及刑事犯罪、将来极可能执行回转,且明知道联合公司在拍卖前已报公安处理、已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先刑事后民事规定,为何不依法中止拍卖会。因此,联合公司有理由相信,执行局法官涉嫌官商勾结、参与段新忠诈骗团伙作案。
在土地拍卖前,联合公司已于2011年9月15日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如果中山中院将拍卖款交给段新忠诈骗团伙,将造成将来拍卖款4.7亿元无法执行回转,雅居乐将陷入只有向中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的处境。对此,联合公司已经向雅居乐发出《公开建议书》,建议为广大雅居乐股民利益着想,早日取回4.7亿元拍卖款。
联合公司法人代表陈浩唯不相信中国没有法律,法官涉嫌可以如此无法无天,将坚持申诉、控告到底。陈浩唯已通过香港政府驻粤办去函中山市人大主任薛晓峰,请求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外商在中山市投资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联合公司的申诉、控告立案侦查。如近期事件还得不到妥善解决,在两会过后,陈浩唯将继续往上向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院继续申诉、控告,直至土地执行回转为止。在迫不得已下,联合公司将会把上海法院、中山中院因违法执行作为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超过10亿元以上国家赔偿。让社会大众、媒体知道事情真相,知道中山中院法官涉嫌司法腐败、裁决不公,违法执行的具体情况,让全国社会大众予以关注、监督,将违法违纪法官、社会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点击链接:部分证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