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之前,中山市律师还没转制,没有私人律师,全是领取国家工资的公职律师。1994年,刘海奇、龙卫明、黄维雅分别为国资国办所原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公职律师(国家工作人员),经原山中院主管副院长欧万洪介绍,他们以国资国办所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身份接办了原告上海康大公司的联营纠纷案件,并由黄维雅律师以收取"律师费"名义,收取原告上海康大公司服务费用。但在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中,刘海奇、龙卫明律师却以虚假"中山市宝裕经济咨询公司"总经理、经理(经查,中山市工商局从未有该企业名称登记)"公民身份"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证据一、二、三),而所收取公款“律师费”不上缴国家,予以私分。
可见当时,刘海奇、龙卫明、黄维雅三人领取国家工资,在国资国办所律师事务所工作,他们以国家公职律师名义接办案件,在国家规定应当上班工作时间(为国家工作)内,以“公民身份”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收取公款“律师费”私分不上缴国家,显然是贪污公款违法行为。尤其是刘海奇身为国资国办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公职律师,应当是主要犯罪人,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概念和要件。而私分公款“律师费”没有纳税,还存在偷税漏税问题。
据了解,刘海奇在1995年中山市律师转制之前,已多次伙同龙卫明、黄维雅以国资国办所原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公职律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办案件。并与欧万洪、侯江勾结一起,以同样手法办案,即在国家规定应当上班工作时间(为国家工作)内,以“公民身份”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所收取的公款“律师费”私分不上缴,偷税漏税。显而易见,刘海奇、龙卫明、黄维雅三人存在与欧万洪、侯江有共同贪污、私分国家公款(律师费)的行为。
港澳商人陈浩唯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