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中中经初字第71号】案件,原告上海康大公司于1994年10月5日才经上海工商银行汇出36万元诉讼费(证据一),按照当年银行规定,起码七天以后才能到帐解汇。而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在1994年10月3日原告还未交付分毫诉讼费的情况下,公然在案卷中篡改事实,说已收到原告诉讼费36万元(证据二),目的是违法、尽快对联合开发的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进行查封,扣押土地证(证据三)。
二、【(1994)中中经初字第71号】案件,收案日期是1994年10月5日(证据四),案件立案呈批表中,院、庭长领导同样是在1994年10月5日批示“同意立案,由侯江、林文刚、廖礼争三人合议庭审理,由梁荣佳任书记员”( 证据五)。但有悖于常理,为什么侯江会早在1994年9月30日向原告上海康大公司发出《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据六)?为什么会早在1994年9月30日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上,预先知道由侯江、林文刚、廖礼争三人合议庭审理,由梁荣佳任书记员?为什么案件立案呈批表(证据五)不是由立案庭法官填写,而是由侯江自己填写?为什么侯江明知道刘海奇、龙伟明身为国资所原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国家工作人员),却同意他们以公民身份参加庭审诉讼,没在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不需要其它证据支持,就足以证明【(1994)中中经初字第71号】案件是法官、原告、律师勾结一起办案。而主审法官现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侯江是违法违纪,参与其中一起办案。
港澳商人陈浩唯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