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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总会专栏 >> 雅居乐专栏 >> 中山中院4.7亿元违法拍卖的332亩土地涉嫌诈骗
【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中山中院以4.7亿元违法拍卖的332亩土地涉嫌诈骗 广东高院叫停、港澳商人陈浩唯报案处理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www.gatmjwqzh.org

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中心围”一幅市值超过10亿元的332亩商住别墅土地,由于中山中院执行局在拍卖公告中故弄玄虚,造成无人问津,由神秘人以4.7亿元底价拍得(每亩只拍得140多万元)。

一宗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10多年,依法不予执行的广东高院判决的标的物土地,竟然在中山中院接受上海法院委托的其他执行案中被违法执行拍卖;更有悖于常理的是,上海二中院在执行1998)沪二中执字第302-304号过程中,上海高院已经认定广东高院判决的标的物土地,不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所有。现今在相同的执行案、相同的申请执行人、相同的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中山中院执行局却敢违法执行,委托中山市三家拍卖行将该标的物土地,予以执行公开拍卖。

2011年8月25日,中山市新康拍卖有限公司等三家拍卖行刊登联合拍卖公告,称受中山中院委托,定于2011年9月15日下午3时在中山中院第一审判庭按现状以增价方式拍卖: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粤高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确认属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享有、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中心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土地使用面积约221334㎡(折合332亩),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用途:商住,起拍价47432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案号:(2001)中中法执委字第4号。

一、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在1998年10月2日生效,现超出法定的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任何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的标的物都应当依法不予执行。因其他执行案件,中山中院执行局以该不予执行的案件判决为依据,强制执行该案判决的标的物土地,直接执行拍卖他人名下的财产,显然是违法执行。

陈浩唯作为当事人的广东高院156号判决在1998年10月2日已生效,现已超出法定的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任何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的标的物土地,都应当依法不予执行。因其他执行案件,中山中院执行局依据该不予执行案件的判决,直接执行拍卖该案判决的标的物土地,显然是违法执行。损害了作为该案被告的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权利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何况,中山中院在2001年9月26日已经对广东高院156号判决作出“终结执行”的生效裁定,土地予以解封。在中山中院自己的生效“终结执行”裁定,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中山中院执行局在其他执行案件中,执行拍卖该案判决的标的物土地,是违法执行。

二、在上海二中院执行过程中,上海高院已认定涉案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标的物土地,不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所有。为何在委托执行后,中山中院执行局却将其视为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

上海二中院2008年2月1日作出的(1998)沪二中执字第302-304号生效裁定,明确上海高院已认定涉案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标的物土地,不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的财产。该生效裁定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虽然系争土地使用权已经广东法院判归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所有,但在上海康大房地产公司实现该权利之前,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仍属于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并以此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

虽然上海二中院该份裁决错误认定,土地为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公司所有,但不会造成土地权利人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争议,因为土地权属以国土部门登记为准,而两个公司的董事长都是陈浩唯,都有向中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再说,这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上海二中院生效裁定已明确上海高院认定,涉案广东高院156号判决的标的物土地,不属于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所有。为何在上海法院委托执行后,中山中院执行局却将其视为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

三、中山中院执行拍卖的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抵债《协议书》和借款《协议书》等法律文书,都是“段新忠”利用“伪造公章”签订的,和委托法院进行拍卖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陈浩唯已报案处理。

陈浩唯发现,中山中院在2011年9月15日执行拍卖的依据,申请执行人以地抵债《协议书》和借款《协议书》等等法律文书涉及“段新忠”诈骗团伙利用“伪造公章”签订的,和委托法院进行拍卖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对此,陈浩唯于2011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并亲自和代表律师在2011年9月12日到中山中院执行局,告知负责执行的王宣法官,该执行案涉嫌诈骗已报案,请求中止拍卖,并向其提交《执行异议书》,但被拒绝。

陈浩唯作为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在土地公开拍卖之前,分别以三家公司名义向中山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20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规定,在拍卖之前,有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中止拍卖,依法进行审查。

但陈浩唯万万想不到,中山中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隐瞒了陈浩唯三家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并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视而不见,如期将土地在2011年9月15日公开执行拍卖,执行拍卖的程序显然是违法的。据了解,所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总金额才1亿多,而被拍卖的土地市值已超过10亿元,为何中山中院执行局超标拍卖,拍卖公告中又为何故弄玄虚,造成拍卖无人问津,由神秘人以底价4.7亿元成交。这一切作何解释!难道说中山中院执行局又重现“黄松有”“杨贤材”违法执行拍卖土地的行为!!!

四、陈浩唯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办向广东高院执行局求助,请求对中山中院执行局的违法执行,依法进行监督。

2011年9月22日,陈浩唯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办向广东高院执行局提交《执行导议书》,以中山中院在2011年9月15日执行公开拍卖前,已向中山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中山中院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和作出裁定处理为理由,请求广东高院执行局依法撤销该拍卖行为。

五、中山中院执行局主持听证、执行的金涓和王宣法官不让陈浩唯和代理律师查档、复印有关上海委托执行案的材料,其目的是不让陈浩唯和代理律师了解上海法院委托情况,和掌握委托执行案的相关证据。可见,中山中院执行局主持本次听证会的程序违法,且听证对异议人陈浩唯显失公平。

2011年9月27日,陈浩唯收到中山中院执行局金涓法官通知,有关的执行异议将在10月9日召开听证会。陈浩唯在签收《通知书》后,即时要求金涓法官查档、复印有关上海委托执行案的材料,金涓法官说负责执行的王宣法官已出差,要国庆节后才上班。对此,陈浩唯马上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把《申请书》交给金涓法官。但金涓法官口头答复拒绝,说10月8日王宣法官已上班,可以查档。听证会前一天(10月8日),陈浩唯和代理律师向王宣法官书面申请查档、复印有关执行案的材料,但也遭到王宣法官口头拒绝。王宣法官连上海法院委托到底有几个申请执行人都不说,凡事不理不睬,显而易见,中山中院执行局金涓法官和王宣法官是在踢皮球,有意推诿,简直是带陈浩唯游花园,陈浩唯质疑听证会的结果会公正吗!!!

2011年10月9日,陈浩唯和代理律师在未能充分了解上海法院委托的执行案的情况,和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迫如期参加了金涓法官主持的听证会调查,致使陈浩唯和代理律师对上海法院委托的执行案,无法作出正确的处理,严重损害了港澳商人、企业在国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听证会上,原来中山中院听证《通知书》告知陈浩唯的三方申请执行人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外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棉纺印染联合有限公司三方,但只有利用“伪造公章”签订的以地抵债《协议书》作为申请执行依据的上海棉纺印染联合有限公司一方,和涉嫌利用“伪造公章”诈骗的“段新忠”一起出庭,在听证开始时,金涓法官却临时通知增加了朱家平和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也作为申请执行人,参与了听证程序。但新增加了二方申请执行人表示只作旁听,却拒绝出庭参加听证审查。

陈浩唯认为,中山中院听证《通知书》上,上海法院委托的申请执行人只有三方,在听证会时间确定后,申请执行人发生变化,中山中院执行局应当书面告知已增加的申请执行人,并变更听证会召开时间,以便异议人向法官涉嫌提交执行异议的理由。在还没有了解增加的执行案件的判决情况,和上海法院委托执行的资料,在异议人没有任何准备下,中山中院执行局仍按原定时间召开听证会。可见,本次听证程序是违法的。反而,在听证会上,陈浩唯要求法院对涉案的"伪造公章"进行鉴定,却遭到金涓法官拒绝;听证也没有对申请执行人的以地抵债《协议书》和借款《协议书》等等法律文书涉及“段新忠”利用“伪造公章”签订的问题进行审查。而金涓法官重点审查的是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体是否合格,要求陈浩唯重新提交经中国司法部认可公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2011年10月17日,陈浩唯收到中山中院的《通知书》,要求陈浩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山中院提交经中国司法部认可公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陈浩唯在2011年10月21日取得了有法律效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出具的《商业登记证明》,但由于中国司法机关认可的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在2011年11月3日(星期四)才能办理好《公证书》。因此,陈浩唯在2011年10月24日向金涓法官提交延期《申请书》,申请在2011年11月7日(星期一)该日或之前,提交该《公证书》,请求中山中院予以批准。但金涓法官说,他不会同意延期,到期就宣判。

陈浩唯认为,在向中山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时,已经附有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等资料,金涓法官在听证会上,从没有对申请执行人任何一方审查主体和要求提交有效的工商登记资料,难道他们不需要审查主体,或他们不需要提交主体证明资料吗?现中山中院执行局通知陈浩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山中院提交经中国司法部认可公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根本无法做到。明显是金涓法官在刁难陈浩唯,找借口以异议人主体不合格,驳回异议,好让拍卖继续违法执行。

陈浩唯本来对中山中院的违法执行拍卖,十分低调处理,从没有将事件对媒体公开,希望中山中院执行局能依法办事,有个公正圆满的解决。但是,现在陈浩唯看到中山中院执行局主持听证的法官、负责执行的法官一系列违反听证程序、违法执行拍卖的行为,已经达到无法无天的程度,更不奢望听证将来会有依法、公正的处理结果。陈浩唯被迫将中山中院执行局法官的违法执行拍卖的事实,向上级法院、人大、纪检、检察机关申控。并将已经提交的《执行异议书》、报案回执等证据和知道的事实,陆续地在网上予以公开,让媒体、社会大众舆论予以监督、报导。


港澳商人:陈浩唯

日期:2011年10月26日


联系电话:13112998888 13380886668陈浩唯

Email:chanhowai@163.com

(陈浩唯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已经过总会核实,将陆续在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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