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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民间维权总会: 总会专栏 >> 中山法院门专栏 >> 官骂民报道-中山日报-市中院被申请索赔1.1亿元?
【中山法院门】
陈浩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书》,状告中山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黄浦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共同国家赔偿13.28亿元。
中山法院门-官骂民-中山日报报道 市中院被申请索赔1.1亿元? 该院昨对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手机、互联网散布的不实信息作出澄清该院重申,任何妄图通过误导社会舆论,以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行为,均属违法 来源于:中山日报A7版 2007年4月12日 第 4469 期

核心提示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下午就“新康大公司国家赔偿确认案”举行发布会,在通报该案案情后,对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唯通过手机、互联网散布关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违法行驶职权被申请索赔1.1亿元”的不实信息作出澄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申,任何妄图通过误导社会舆论,以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行为,均是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包括案件当事人、新闻媒体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绝不允许任何带有个人私利,为实现个人不法目的的所谓“监督”。

案情回放

公司合作闹矛盾

442亩土地判归上海康大

1992年4月19日,澳门中信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鸦岗管理区(后更名为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合同书》,约定由澳门中信公司有偿受让鸦岗管理区位于中心围的350亩工业用地。

同年12月8日,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围地块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中心围土地作商住楼,在中山成立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同年12月16日,澳门中信公司以“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三乡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三乡公司)签订《转让商品房用地合同书》,三乡公司将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1993年9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少“联合”二字,1997年10月12日被工商部门吊销并收回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旧康大公司”)。同年7月26日,市国土局颁发了0025号土地证,土地证上登记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人为旧康大公司。

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签订协议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上海康大公司于1994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双方所签的联营协议。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民事裁定,查封旧康大公司名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并扣押了0025号土地证。1995年6月15日,该院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所签协议无效;0025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康大公司享有,该地块尚未支付的部分征地款和土地转让款由上海康大公司负责清付。澳门中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于1998年10月作出156号判决,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上海康大官司不断

鸦岗村委会追索征地补偿款

1998年12月,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归澳门中信公司自主开发,独立经营,盈亏自负,与上海康大公司无关。同时,中心围442亩地块尚未支付的部分征地款和土地转让费由澳门中信公司支付,与上海康大公司无关。

2000年5月29日,澳门中信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蓬江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新康大公司,对中心围442亩土地进行开发。2001年1月10日,上海康大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省法院156号判决,请求将0025号土地证项下442亩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该公司。新康大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后因上海康大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省法院156号判决,并于2002年2月6日解除了对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上海康大公司官司不断。2001年,鸦岗村委会起诉上海康大公司,请求给付征地补偿款及利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上海康大公司支付鸦岗村委会征地补偿款2536.23万元及利息。上海康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6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上海康大公司向鸦岗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1500万元。

因上海康大公司未自动履行,鸦岗村委会于2002年10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登记在旧康大公司名下的0025号土地使用权。新康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其异议。又依鸦岗村委会与上海康大公司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民事裁定,将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中的11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鸦岗村委会,以抵偿其应付的全部款项,并向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土地证被查封

新康大公司请求确认法院违法

此后,三乡公司又因与上海康大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将后者告上法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根据三乡公司的申请,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上海康大公司价值2592.4万元的财产,并向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属上海康大公司所有,登记在旧康大公司名下的中心围土地332亩。

另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接受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的委托,对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诉上海康大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以及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康大公司案进行了执行,先后于2005年3月22日、5月24日作出两起民事裁定,冻结、划拨上海康大公司银行存款,并向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2006年12月19日,新康大公司因不服法院执行,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执行中府国用出字第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司法行为违法为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

新康大公司称,1998年12月8日,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幅土地由澳门中信公司自主开发、独立经营,与上海康大公司无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作出民事裁定,对省法院156号判决终结执行。至此,省法院156号判决已经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442亩土地使用权归新康大公司。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以上海康大公司为债务人的案件中,越权审查其名下的第0025号土地证土地使用权来源及企业登记问题,错误认定该幅土地使用权归上海康大公司享有,还驳回康大公司异议,继而将中心围442亩土地中的110亩土地使用权执行给三乡镇鸦岗村委会,属违法行使职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查封余下的332亩土地使用权,属查封对象错误,且超额查封。

审理过程

手机、网络传谣言

称市中院被索赔1.1亿元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在此案立案及审理期间,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唯多次通过手机、互联网散布不实信息,称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被申请索赔1.1亿元。

据称,陈浩唯向中山市有关部门和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包括前任领导)及多名干警手机发出短信。内容包括“中山中院被索赔:百度、雅虎、google、3721等搜索引擎键入文章标题'广东省首例香港商人因法院违法执行申请亿元国家赔偿'”等信息。此外,陈浩唯还在多个互联网站上不断发出与本案有关的帖子,称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被申请国家赔偿索赔1.1个亿。同时还不断地向中山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等部门投诉,称市中院违法行使职权,违法查封、执行其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市中院限期退还土地证等。

社会各界获知该信息后,一时间议论纷纷,谣言四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陈浩唯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法院的审判活动,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对市中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

审理结果

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42亩土地使用权归上海康大

市中院认为,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三乡镇鸦岗村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已经省法院156号判决确定给上海康大公司,该幅土地使用权不因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私下和解而改变。

市中院认为,不动产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对于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方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而对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继承等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自该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并不以履行过户登记为要件。省法院156号判决确定该幅土地使用权归上海康大公司享有,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后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因双方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和解协议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市中院认为,该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省法院156号判决,仅意味着不依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但不能改变省法院156号判决所确定的物权归属。而且省法院于2002年9月作出的6号判决,仍以156号判决为据,确认该土地使用权为上海康大公司享有,进而判令上海康大公司向鸦岗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1500万元。可见,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归上海康大公司享有,该院将该幅土地中的110亩土地使用权执行给鸦岗村委会,将其余332亩土地使用权查封,是对债务人上海康大公司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案后思考

法院接受监督

但绝不允许个人有不法目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昨日召开的“新康大公司国家赔偿确认案”新闻发布会上重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绝不允许任何带有个人私利,为实现个人不法目的的所谓“监督”。

该发言人指出,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唯,在案件审理期间,故意歪曲事实,通过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广泛散布未经法院确认的信息,并向中山市各有关单位反复投诉,妄图给法院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和影响,以达到案件胜诉的目的,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该发言人称,陈浩唯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破坏了中山市两级法院多年来建立的良好形象,而且可能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信息,那就是,当事人可以肆意通过社会舆论向法院施加压力和影响,以实现案件胜诉的目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重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任何妄图通过误导社会舆论,以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行为,均是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违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维护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社会各界包括案件当事人、新闻媒体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任何监督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绝不允许任何带有个人私利,为实现个人不法目的的所谓“监督”。

法院声音

此“康大”非彼“康大”

市中院查封、执行行为符合法规

市中院认为,新康大公司是澳门中信公司与江门蓬江公司于2000年5月29日合资组建的。而0025号土地证上所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旧康大公司,是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拟于1992年组建的合资企业,因未履行批准手续、双方发生纠纷等原因而未最终组建。两公司名称虽然一致,但其发起人并不一致,实际并非同一主体。新康大公司中并无上海康大公司的股份,与上海康大公司并无关联,无权就本院执行上海康大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提出异议,该院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

此外,该院将中心围442亩土地中的110亩土地使用权执行给鸦岗村委会,是依鸦岗村委会与上海康大公司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的,该和解协议出于双方自愿,合法有效,无须对该幅土地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

该院查封中心围332亩土地,是依三乡公司的申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财产的流失,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幅土地使用权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封行为合法。该院查封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属轮候查封,行为合法。

市中院认为,该院在审理或执行债务人为上海康大公司的案件过程中,执行或查封了虽登记在旧康大公司名下,但实际属于上海康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封、执行案外人新康大公司的财产,亦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重复查封问题,该院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新康大公司不是0025号土地证项下中心围442亩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权益未因本院查封、执行该幅土地使用权受到损害,故不具有请求确认违法的主体资格。2007年4月11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新康大公司的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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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山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不断深化法院改革、大力推进队伍建设,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取得了新的明显进步。特别是近年来,中山市两级法院先后获得数十项全国、全省性荣誉。如,该院石冰副院长、刑二庭崔燕庭长分别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全国优秀女法官”称号,小榄法庭也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等等。2006年,两级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26394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28.5亿元,其中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46.5件,比全省法院人均结案高2倍多。中山市两级法院的工作得到了中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法院工作报告也连续多年以95%以上的高票获得通过。

发布日期:2007年4月12日  作者:本报记者 江泽丰 通讯员 洪文 吴娇  网站编辑: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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